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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专家新规正式印发,8月1日正式施行
2026-07-01 17:35:09           点击数:

第三十九条  评标专家日常考核结果、年度考核结果、暂停评标专家资格、调整出库等相关信息,应当通过省评标专家库告知评标专家。评标专家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省综合评标专家库提出申诉。作出考核的单位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评标专家申诉及答复期间,其评标资格状态维持不变。评标专家申诉成立的,自考核单位答复之日起依规调整评标资格状态。

第五章  专家奖惩与退出

第四十条  评标专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设区的市和省数据主管部门、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加5分奖励,考核周期内奖励加分可冲抵同一周期内扣分值(已暂停评标专家资格或者调整出库的除外):

(一)主动反映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且经查证属实的;

(二)被设区的市以上数据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监督部门通报表扬的。

第四十一条  评标专家在一个考核周期内,日常考核扣分结果应用如下:

(一)累计扣分满10分且低于15分(不含15分)的,暂停其评标专家资格6个月;

(二)累计扣分满15分且低于20分(不含20分)的,立即解除聘任关系并调整出库,下一个考核周期内不接受其入库申请;

(三)累计扣分满20分及以上的,立即解除聘任关系并调整出库,不再聘用。

第四十二条  评标专家年度考核结果不合格的,解除聘任关系并调整出库,下一个考核周期内不接受其入库申请。

第四十三条  评标专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解除聘任关系并调整出库,不再聘用:

(一)存在本细则第八条所列情形的;

(二)存在本细则第四十一条第三项所列情形的;

(三)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专家资格的;

(四)通过行贿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违规入库的;

(五)违反入库考试或者续聘考试考场纪律的;

(六)泄露评标材料、评标情况及在评标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的;

(七)私下接触投标人,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八)在非本人参与评标的项目中,为招标人、投标人与其他评标专家之间建立联系渠道,传递利益承诺,收受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九)组建或者加入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网络通讯群组的;

(十)在公共资源交易及评标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而受到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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