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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专家新规正式印发,8月1日正式施行
2026-07-01 17:35:09           点击数:

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提供评标专家抽取信息查询场所;负责开展评标专家日常考核;负责维持进场交易项目评标现场纪律和秩序,对评标评审全过程实施录音录像,及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报告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具体负责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运行管理。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评标专家的评标活动和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共享实施行政监督,负责评标专家日常考核,查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等。

省、设区的市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负责本行业评标专家入库资格和续聘资格审核;配合组织评标专家征集、培训、考试;配合评标专家考试题库、培训材料编制和修订。

第六条  省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建设工作。

第二章  专家征集与选聘

 第七条  入选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的专业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二)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同时具有与所申请专业相符的工作业绩;

(三)具备参加评标工作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招标投标等公共资源交易有关法律法规;

(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

(五)年龄不超过65周岁(两院院士或者享受政府特殊津贴者除外);

(六)熟练掌握电子化评标技能;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前款中的“同等专业水平”是指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15年,并取得中级职称满8年且取得该领域不分级别或者一级国家执业资格满5年。

各行业对评标专家入库审核条件有其他要求的,由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标准,并在本部门网站和“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发布后实行,未经公开发布的不得作为评标专家入库审核条件。

第八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入选省综合评标专家库: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被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的;

(三)被开除公职的;

(四)受过刑事处罚的;

(五)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专业人员入选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实行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相结合的方式。申请入库人员应当在省综合评标专家库提交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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