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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征求意见!招标人主体责任全压实
2026-02-25 17:43:17           点击数:

    日前,为全面压实招标人主体责任,规范国有投资工程建设和招标行为,浙江省发改委会同相关部门起草《浙江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落实主体责任工作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本次征求意见时间为2026年2月5日至3月7日,可通过在线填报、邮件、信函等方式反馈意见。

浙江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落实主体责任工作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招标人主体责任履行指引>的通知》(发改法规〔2025〕1358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构建规范有序招标投标市场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24〕17号)等文件精神,坚持和加强党对国有投资工程项目建设的全面领导,全面压实招标人主体责任,规范国有投资工程建设和招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浙江省各级国有投资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8年第16号)规定范围和标准的项目适用本办法。非依法必须招标的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总体要求】  招标人对国有投资工程建设和招标行为负总责。招标人应当严格遵守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加强项目全过程全链条管理,提高国有投资效益,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

各级行政监督部门、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等应当按职责指导督促招标人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全过程全链条监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加强国有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综合指导协调。

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四条【集体决策】  招标人党组(党委)应当切实履行招标人主体责任,将项目建设纳入“三重一大”议事决策内容,严格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民主决策,强化对项目建设的集中统一领导。

招标人没有党组(党委)的,参照执行。(余同)

第五条【责任分工】  招标人应当在党组(党委)领导下,建立项目建设领导机构、承办机构,制定出台项目建设工作方案,明确责任分工,完善工作统筹协调调度机制,形成招标单位主要领导负“第一责任人责任”、分管领导负“重要领导责任”、承办机构负“直接工作责任”(具体负责项目建设开展)的工作体系、责任体系。

第六条【具体职责】  招标人的承办机构是项目建设的执行机构,应当切实履行项目建设直接责任,严格执行落实项目建设领导机构各项决策,负责做好项目报审、招标、建设、验收和信息录入、资料归档等项目建设的全过程工作。

第七条【权责清单】  招标人应当制定项目建设全过程的权责清单,对承办机构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厘清各岗位管理界面与职权,实行关键岗位质量安全责任制度,确保岗责对应、权责清晰、失职追责,探索建立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绩效评价机制。

第八条【队伍建设】  招标人应加强对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的培训教育与考核,实行廉洁承诺制,在标前、标中、标后等各环节全链条要开展常态化提醒、针对性警示教育,提升专业能力与责任意识、廉洁意识。

第三章责任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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