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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征求意见!招标人主体责任全压实
2026-02-25 17:43:17           点击数:

第九条【严格强制招标】  招标人应当按照依法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开展招标活动,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不得以肢解发包、化整为零、招小送大、未按规定设定暂估价或者通过虚构涉密项目、应急项目等形式规避招标。

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技术条件限制等特殊情况外,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应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第十条【前期管理】招标人应当加强项目招标前期管理,确立工程数量和技术要求、关键节点、工期、验收标准,明确材料设备的规格型号、技术参数和性能指标等内容,确保招标标的完整准确,防止因设计缺陷、漏项、验收标准不确定等导致项目重大变更、国有资产投资规模失控等。

第十一条【选择招标代理】委托招标的招标人应当依法依规选择合格的招标代理机构,优先选择信用良好、专业能力强的代理机构,确保招标代理机构具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招标人应当在代理合同中明确委托范围、招标代理费用、权限、期限、项目负责人、违约责任等关键内容,严格约束招标代理行为。

第十二条【规范招标文件编制】招标人应当按照全省统一的示范文本编制招标文件,对于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文件应当认真组织审查并按要求公示,对行业监管部门指出、大数据预警提示的问题应当及时整改,确保招标文件合法合规合理,符合项目实际需求。

第十三条【招标文件公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采用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在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前将拟发布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上公示不少于5日,征求潜在投标人和社会公众意见建议。

对于公示期间潜在投标人和社会公众提出的意见建议,招标人应逐条审核并说明采纳与否依据、理由。

第十四条【公平竞争审查】招标人应当按照统一大市场建设相关要求,严格落实招标投标“七个不准”,在公开发布招标文件前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并作出书面审查结论。

书面审查结论应当作为招标文件附件同步公开发布,接受社会监督,审查情况应当纳入项目招标档案管理。

第十五条【组建评标委员会】招标人应当合理设置评标专业条件,抽取评标专家,依法依规组建评标委员会。

招标人应规范建立“招标人代表专家库”,选派政治素质高、责任心强、熟悉业务、公道正派的人作为招标人代表,并遵守利益冲突回避原则。招标前在库中随机抽取招标人代表。

招标人代表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潜在投标人、评标专家或相关利害关系人,严禁在评标过程中发表倾向性、导向性或暗示性言论,干扰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独立公正评标。

第十六条【开标评标】  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组织开标、评标,在中标候选人公示发布前及时处置行业监管部门指出或大数据预警提示的问题,发现符合否决投标情形的,及时向评标委员会反映;发现评标专家不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方法和标准评标的,应当及时提醒、劝阻并报告有关部门。

第十七条【评标报告审查】  招标人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前认真审查评标委员会提交的书面评标报告,对评标结果进行复核。

招标人发现评标存在错误或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评标的,应当要求评标委员会及时进行纠正,并将有关情况报行业监管部门。

第十八条【实质性审查】  招标人应当结合对评标结果的异议、投诉、举报等情况,在定标前对中标候选人是否实质性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进行审查。

招标人发现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存在违法行为,认为可能影响履约能力的,应当组织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依法审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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