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内部监督】招标人应加强项目风险和廉洁风险防控,充分应用跟踪审计等工作机制,强化内部监督,提升监督的科学有效性。
第二十九条【数字监管】 招标人应积极配合行政监督部门开展数字化监管工作,按要求如实完整准确填报项目建设各方主体、工程分包商、材料物资供应商、进度款支付、工程变更、主要管理人员到岗和工程内容、质量、进度、安全等履约验收、完工结算等数据,主动接受行政监督部门线上线下监督。
第四章监督追责
第三十条【招标人内部监督】 招标人应当将本单位招投标相关议事决策、内部监督机制运行、项目管理实施等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情况,作为单位年度工作报告和个人履职报告的重要内容。
招标人内部纪检、审计、财会等部门应根据职责分工,对工程建设项目开展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招标人上级监督】 招标人的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招标人落实主体责任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巡视巡察,着力发现和解决主体责任不明确、不全面、不落实的问题,依规依纪依法实施追责问责。
监督检查和巡视巡察中,应当注重发挥党员、干部、基层党组织和群众、新闻媒体等的作用,推动形成监督合力。
国有企业组织招标和参与投标的,应当纳入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从严管理。
第三十二条【行政监管部门监督】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加强招标人工程建设标前标中标后全链条监管,探索运用大数据、信息化监管手段,严格线索处置闭环管理,加强行刑纪衔接,提升监管质效。
第三十三条【记录和报告】招标人以及相关工作人员应该按照《浙江省关于禁止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的若干规定》《领导干部接到请托事项记录报备制度(试行)》等规定要求,及时记录、如实报告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情况。
第三十四条【问责情形】招标人落实主体责任,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一)履行招标人第一责任人责任、重要领导责任、直接工作责任不担当、不作为;
(二)出现国有资金重大流失;
(三)造成工程严重延宕、烂尾、项目建设失败;
(四)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
(五)不按本办法要求开展相关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三十五条【一案双查】 国有投资的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发生严重腐败案件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在查办案件的同时,对招标人党组(党委)履行主体责任、招标人承办机构履行直接责任、行政监督部门履行监管责任情况同步开展调查,发现失职失责的,应当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主体的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解释权】 本办法由省纪委省监委、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未尽事宜依照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三十七条【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2026年XX月XX日起施行。
来源:浙江省发改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