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结果公布后十个工作日内,招标人应当对评标专家履职情况进行评价。
第十九条【规范定标行为】 招标人采取评定分离方式招标的应当制定定标方案,明确定标的时间、地点、人员、规则、流程和应急处理预案、纪律要求等事项,相关资料应纳入招投标档案管理,妥善存档备查。
定标过程可邀请公证机构进行公证。采取摇号定标的应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分中心)公开进行,全程录音录像。
第二十条【异议、投诉】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中公布受理异议、投诉的途径,在法定时限内处理、答复异议事项,不得故意拖延、敷衍。
出现投诉举报的,招标人应当配合行政监督部门处理。
第二十一条【履约管理】 招标人应当建立健全合同履约管理制度,加强对工程项目人员、质量、安全、进度等事项的管理,紧盯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等重点人员是否与中标承诺一致,紧盯工程分包、材料供应、劳务协作等重要事项是否与中标承诺一致,督促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严格按照合同履约,如实提供工程分包商、材料物资供应商、竣工结算等数据、资料,防止中标人转包、违法分包工程建设项目。
第二十二条【现场管理】 招标人对工程质量安全负首要责任。
招标人承办机构应当切实履行工程项目建设直接责任,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项目建设现场管理,督促关键人员到岗履职,落实岗位责任、规范人员变更;
(二)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设计和规范施工,严格落实各方责任,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三)加强工程建设管理,发现挂靠、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向具有管辖权的行政监督部门报告;
(四)配合行政监督部门加强对项目施工现场信息化监督,非涉密项目需在施工现场设置二维码,向社会全面公开项目建设信息、分包信息、主要管理人员信息、业主单位信息等,主动接受群众监督,推进项目建设阳光公开;
(五)加强其他事项管理监督。
第二十三条【工程变更】 招标人应当严控变更设计被动增加投资,规范变更审批程序。
项目变更签批签证时,招标人应当加强对照设计文件和合同审核把关,非必要不得变更设计,不得随意提高标准和变更设计增加造价。
工程项目发生重大变更的,招标人应当召开党组(党委)会议集体研究决策。并按照行业行政监督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备案。
第二十四条【支付结算】 招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保障施工环境,落实建设资金,履行合同义务,及时按合同条款计量支付工程进度款,防止发生工程资金被挪用、农民工工资拖延发放等问题。
第二十五条【竣工验收】 招标人应当在收到竣工报告后,及时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各行业部门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信息公开】招标人应当依法依规及时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公示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开标记录、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告、合同订立、终止或暂停等招投标信息,并按照规定及时在行业监管系统中录入工程项目分包、变更、中止以及合同履行和解除、主要管理人员到岗和工程内容、质量、进度、安全等履约验收、价款结算等履约信息。
第二十七条【档案管理】 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投标电子文件归档规范》(DAT 103-2024)规定要求及时收集、整理、归档项目相关资料,确保档案资料齐全、完整,不得篡改、损毁、伪造或者擅自销毁招标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