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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发展改革委就市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2025-11-19 16:35:34           点击数:

第四章 评标专家抽取和评标专家库共享

第十七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专家,应当从北京市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在北京市评标专家库中无法随机抽取到足够数量专家的,应当从其他依法组建的相关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本市政府投资、政府融资和政府采购项目(以下简称政府项目)的评标专家,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建设项目以及重点建设项目的评标专家,应当从北京市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北京市评标专家库不能提供上述项目所需特殊专业评标专家的,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从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法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进行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确定评标专家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

第十八条   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评标工作的,招标人可以依法直接确定评标专家,并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 本市按照国家统一的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评标专家库共享技术标准,依托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提供评标服务,建立健全与远程异地评标相适应的评标专家资源共享和协同管理机制,实现专家资源跨区域、跨行业、跨评标专家库共享,应用数智技术提高评标专家管理水平,推广远程异地评标等评标组织形式。

第五章 履职管理

第二十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并永久保存评标专家电子档案,详细记录评标专家的基本信息、参加评标的具体情况、参加教育培训和履职考核的情况,并进行动态更新,加强评标专家全周期管理。

第二十一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评标专家的教育培训,每年组织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有关专业知识、法律法规和电子化评标技能等方面培训,并开展廉洁教育。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以结合教育培训情况开展专项测试。

第二十二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政府有关行政部门,结合评标专家管理工作实际,建立评标专家年度履职考核制度,制定考核标准,并向社会公布。考核标准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响应抽取参加评标情况;

(二)遵守评标工作纪律和评标现场秩序情况;

(三)评标客观公正情况;

(四)协助、配合招标人处理异议、复核评标结果情况;

(五)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审计部门开展监督、检查、调查情况;

(六)参加教育培训情况;

(七)其他能够反映评标专家履职情况的内容。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组织市政府有关行政部门,结合评标专家年度履职考核结论、在库年限、参加评标频次等开展履职风险评估,并根据评估情况调整抽取频次、设置抽取间隔期,防范评标专家履职风险。

第二十三条 年度履职考核结论应当通知评标专家。评标专家对考核结论有异议的,有权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复核,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在收到异议后30日内组织市政府有关行政部门核实有关情况并作出答复。

第二十四条 评标专家年度履职考核不合格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与其解除聘任关系,调整出库,并通报入库推荐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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