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被开除公职的;
(四)受过刑事处罚的;
(五)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评标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招标人聘请,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二)依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预;
(三)接受参加评标活动的劳务报酬;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评标专家负有下列义务:
(一)如实填报并及时更新个人基本信息,配合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管理工作;
(二)具有法定回避情形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三)遵守评标工作纪律和评标现场秩序,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四)准时出席评标活动并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标;
(五)协助、配合招标人处理异议,按规定程序复核、纠正评标报告中的错误;
(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主动向招标人、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反映,协助和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审计部门开展监督、检查、调查;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评标专家库组建和评标专家选聘
第十三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建立北京市评标专家库管理细则等配套制度。
第十四条 进入北京市评标专家库的专家按下列程序确定:
(一)专业人员入选北京市评标专家库,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相结合的方式。采取单位推荐方式的,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二)申请入库的专业人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个人申请书;
2.所在工作单位或者退休前原单位的推荐书;
3.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4.关于入库信息真实性合法性和依法履职的书面承诺;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或者被推荐人进行审核。审核过程及结果应当全过程记录并存档备查。
(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对符合条件的评标专家申请人或者被推荐人进行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的测试,根据评标专家的入库申请材料和测试情况,确定评标专家参加评标的专业类别,并为合格者颁发北京市评标专家电子聘书。
第十五条 北京市评标专家库实行聘期制。评标专家每届聘期3年,聘期届满,自动解除聘任关系。评标专家可以在聘期届满前提出续聘申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入库标准开展审核,决定是否继续聘任。
第十六条 北京市评标专家库及评标专家信息应当严格保密。除依法配合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审计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调查,以及专家库日常管理工作需要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违规收集、查询、修改、导出相关信息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