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财政厅
关于延长《四川省政府采购工程供应商管理暂行办法》有效期的通知
川财规〔2025〕15号
省级各部门,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各采购代理机构: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采购工程供应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财规〔2023〕4号〕经评估需继续实施,有效期延长至2027年10月31日,请予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
2025年10月23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四川省政府采购工程供应商管理,规范采购行为,维护政府采购公平公正,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214号)等法律制度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政府采购工程供应商的征集入库、信息维护、随机抽取、日常管理以及相关采购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供应商库是指四川省财政厅依托四川省政府采购一体化平台(以下简称“平台”)进行建设,征集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政府采购工程供应商加入,形成的供应商信息资源库。
本办法所称随机抽取是指采购代理机构在确认参与同一项目随机抽取的供应商中,按照机会均等的原则,通过平台随机抽取程序抽取一定数量供应商。
第三条 供应商征集入库、信息维护、随机抽取、日常管理以及相关采购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征集、公平参与、公正抽取、依法合规”的原则。
第四条 四川省财政厅负责组织供应商库的建设、维护和日常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本级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随机抽取邀请供应商工作的监督指导以及后续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供应商入库
第五条 四川省财政厅通过公开方式,征集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加入供应商库。
第六条 供应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均可按照本办法规定通过平台在线申请加入供应商库,具体要求如下: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具备工程管理规定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及相应数量的项目负责人(指依法取得相关专业注册建造师资质的项目经理)、安管人员(指依法取得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