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完善信用评价结果运用机制。严格执行全省统一的行业信用评价体系,健全信用承诺机制,完善招标投标领域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强化各类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公开和运用。完善信用约束机制,依法依规按照失信惩戒措施清单对责任主体实施惩戒,健全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修复机制。依法限制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单位和个人参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发挥信用激励机制作用,提升信用良好企业获得感。鼓励招标人对无失信记录的中小微企业或信用记录良好的投标人给予减免投标保证金的优惠待遇。
七、提升监管实效
(二十一)加强政策文件清理规范。完善招标投标市场壁垒线索征集机制,开展招标投标法规政策文件专项清理,对存在所有制歧视、行业壁垒、地方保护等不合理限制的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予以修订、废止。未纳入全省招标投标政策法规文件目录的政策制度文件不得作为监管依据。政策文件制定要认真执行《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不得干涉招标人、投标人自主权,禁止在区域、行业、所有制形式等方面违法设置限制。
(二十二)加快推进智慧监管。创新招标投标数字化监管方式,运用AI功能推动现场监管向全流程数字化监管转变。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要建立数字化执法规则标准,运用非现场、物联感知、掌上移动、穿透式等新型监管手段,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加大招标文件随机抽查力度,强化同类项目资格、商务条件分析比对,对异常招标文件进行重点核查。探索开标智慧审查、评标智慧辅助、结果智慧核查和标后智慧监管。
(二十三)强化标后履约监管。建立和完善政府性投资在建工程项目标后履约情况“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机制,将标后履约情况与日常监督检查相结合,重点检查农民工工资支付、项目负责人和主要管理人员到岗履职及转包、挂靠、违法分包等情况。强化招标市场与履约现场联动,将履约情况纳入全省统一的信用评价体系。
八、其他事项
(二十四)明确时间计算要求。本意见中“3日”“5日”“7日”“15日”的规定是指自然日。有关公告(公示)、投诉有效期等期间按日计算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次日开始计算;最后一日如遇国家法定休假日的,应顺延至法定休假日结束后第1个工作日。依照本意见规定应在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公开公示的信息,以在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公开公示的时间计算期间。
(二十五)本意见自2025年6月1日起实施。温州市人民政府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实施意见》(温政发〔2021〕11号)同时废止。
温州市人民政府
2025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