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评审专家联系方式、专业技术职称等原申报信息发生变化的,本人应于10个工作日内通过“专家库”模块提交变更申请,经省财政厅审核通过后调整。
(二)主管部门按年对本部门现有的专家库成员进行资格复审,将不符合条件、申请增补的评审专家名单书面报送省财政厅,并应及时督促本部门评审专家通过“专家库”模块申请退出和增补。省财政厅每年调整专家库后采取适当方式向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通报专家库总体情况。
(三)因工作安排等不再愿意担任评审专家或存在不符合评审专家条件的,本人需主动申请退出专家库,通过“专家库”模块提交省财政厅审核通过后注销。
(四)评审专家出现以下行为,招标组织机构应责令改正,并向省财政厅备案。省财政厅有权暂停其评审资格一年及以上。
1.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进行评审;
2.无故缺席评审,影响评审工作正常开展;
3.擅自与外界联系等违反评审工作纪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