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招标组织机构原则上应于评标前一天从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最多不得早于评审活动开始前两天。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干预评审专家的抽取工作。
(二)出现评审专家因故缺席、回避等情形导致评审现场专家数量不符合规定的,招标组织机构应及时补抽评审专家,如开标前无法补抽的,应于开标前自行补足。无法补足的,招标组织机构应当立即停止评审工作,择期重新组织评标。
(三)评审专家应在评审报告上签字,对提交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四)评审专家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招标组织机构、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有关工作人员不得泄露评审专家的个人信息。
(五)招标组织机构应当参照《浙江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
四、动态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