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国高网新(改)建项目、省立项审批(或核准)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管。
(四)市级招标投标监管部门负责其他公路水运新(改)建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管。市、县级招标投标监管部门的具体监管职责分工由设区市招标投标监管部门自行制定,但涉及高速公路、普通国道项目的具体监管职责应由设区市招标投标监管部门承担。
(五)各级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应落实好交通运输行业监管要求,负责对辖区内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进行全过程监管,具体为招标文件(含资格预审文件,下同)备案、评标委员会成员确定方式、评标专家抽取、开评定标监督、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投诉处理、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查处等。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应加强合同履约、信用管理等标后监管工作。
三、招标
(六)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技术条件限制等特殊情况外,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按照分级监管原则进入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其中省交通运输厅负责监管的项目进入设区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七)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并对其合法合规性和工作质量负责。
招标人具体负责依法依规编制招标方案、编制招标文件、提交备案、发布招标公告、答疑澄清、组织开评标、发布中标候选人公示、组织定标、发布中标结果、签订合同、处理异议、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上报相关单位及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等工作。
招标人应当选派或者委托责任心强、熟悉业务、公道正派的人员作为招标人代表参加评标,并遵守利益冲突回避原则。招标人应遵守公共资源交易部门有关规定,接受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及社会公众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委派招标人代表参加评标、定标等自主权。
(八)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当使用全省统一的示范文本,并在招标过程中严格落实招标投标“七个不准”要求。省交通运输厅尚未制定全省统一的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的招标类别,应当使用国家部委制定的标准招标文件。
招标人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合理选用评标方法,并在招标文件中集中载明否决投标条款;严格执行资质管理规定,按照完成工程所需的最低要求设置投标人资质条件,要求投标人具备类似业绩的,设置的业绩条件不得超过该标段相关指标要求;施工总承包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条件中不得再另行设置总承包资质范围内的专业资质要求;同一招标项目有多项投标资质要求的,不得排斥联合体投标人;支持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发展,鼓励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参与投标,促进企业间优势互补、资源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