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0月18日
附件
福州市建筑业(准)龙头企业评定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推进福州市建筑业龙头企业培育工作,扶持企业培育新质生产力,促进企业转型升级,优化福州市建筑业产业结构,根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建筑业龙头企业(施工总承包企业)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闽建筑〔2022〕4号)、《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培育建筑业龙头企业工作方案及政策措施的通知》(榕政规〔2022〕5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福州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评价办法
福州市建筑业(准)龙头企业分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两个专业,分龙头和准龙头两个类别,分“直接入选”“评分入选”两种方式。符合直接入选条件的企业不占用评分入选的名额。
1.直接入选的名额为:我市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企业,可直接入选评为该特级总承包资质的龙头企业;我市的非建筑工程专业或市政公用专业的特级总承包资质企业,如有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二级以上资质的可直接入选相应专业准龙头企业。
2.评分入选的名额为:对符合参评条件的企业进行评审,按企业评审得分由高到低进行排序(得分相同的以地方贡献高低排序,地方贡献相同的以产值高低排序),评选出20家建筑工程总承包龙头企业、20家建筑工程总承包准龙头企业、20家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龙头企业、20家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准龙头企业。各专业中被评定为“龙头企业”的企业不再参与“准龙头企业”的评定。
二、参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