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标人放弃中标或者拒不签订合同的;
(二)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
(三)未按照定标方案定标并影响中标结果的;
(四)异议、投诉被查实并影响中标结果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九、监督机制
(一)建设单位是评定分离工作的责任主体,对整个招标、评标、定标全过程负责,相关人员要强化责任意识、法治意识、廉洁意识。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招标投标事项集体研究、合法合规性审查等议事决策机制,积极发挥内部监督作用;对招标投标事项管理集中的部门和岗位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强化内部控制。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应当在组织招标前,按照权责匹配原则落实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负责人。鼓励招标人建立招标项目绩效评价机制和招标采购专业化队伍,加大对招标项目管理人员的问责问效力度,将招标投标活动合法合规性、交易结果和履约绩效与履职评定、奖励惩处挂钩。
建设单位不具备相应能力的,可按规定委托有实力的代建单位组织招标,或提请具备相应能力的上级控股(管理)单位编制定标方案、组织具体定标工作。
(二)代建单位应依法依规履行招标人或代建合同约定的工作职责,配合建设单位严格按本办法开展评定分离招投标工作;加强内部廉政风险防控体系建设,严格规范招投标行为;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和约束;对建设单位作出的与招投标相关规定和本办法不相符的行为应及时指出,必要时向监管部门或纪检监察部门报告。
(三)定标前,定标方案中的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陈述答辩考核方案(如有)、报价评审参数K值的随机抽取区间(施工招标项目)或报价评审标准(竞价的勘察、设计、监理招标)属于保密内容。建设单位应加强内部人员的廉政教育,同时将廉政和保密要求写入代建协议和招标代理合同中,并明确相应的处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