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中央预算内投资是否足额及时到位,是否存在闲置、转移、侵占、挪用等情况;
(五)项目总投资是否存在大幅度缩减问题,或者是否超出经核定的投资概算;
(六)是否规范履行竣工验收程序;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内容。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对项目日常监管责任单位应重点检查其是否按照规定履行“三到现场”等日常监管职责。
第二十六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听取项目单位(法人)、项目汇总申报单位、项目日常监管单位、项目参建单位(包括项目前期咨询、招标代理、项目管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竣工验收等单位)关于项目情况的汇报,与相关人员访谈等;
(二)查阅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项目申请书,以及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项目报建相关文件及批复手续,招投标、施工、监理、会计凭证等过程管理文件,竣工验收、决算相关文件等档案资料;
(三)赴项目实地核查,或者通过视频方式查看项目现场;
(四)向项目建成后的服务对象、涉及对象等访谈了解项目有关情况等;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七条 除配合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外,中央单位应当从行业或企业内控等角度开展监督检查,并重点对项目建设及中央预算内投资使用的合规性等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在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上予以填报。
第二十八条 各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本行业或领域的投资项目建设实施和投入运营是否符合有关建设目标、建设任务、进度要求、行业法规政策、技术标准等进行监督检查,并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实现监督检查结果信息共享。
第五章 打捆切块下达投资计划项目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对于打捆切块下达投资计划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或有关部门应当对分解后的具体项目,逐一落实项目单位(法人)、项目日常监管责任单位,明确相应监督管理要求,经项目日常监管责任单位确认后,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备。
第三十条 作为打捆切块下达投资计划联合发文单位、会签单位的地方各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有关投资项目履行以下监督管理职责:
(一)督促指导项目单位(法人)做好建设手续办理、要素保障、征地拆迁等工作,落实项目建设条件,推进项目尽早开工并规范有序实施;
(二)督促项目单位(法人)及时、准确填报项目建设进度等信息并同步上传佐证材料,做好项目调度信息与项目资料的比对审核;
(三)项目建成后,应当督促项目单位(法人)切实做好项目运营管理,充分发挥投资效益;
(四)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三十一条 对于打捆切块下达投资计划的投资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当按照“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总体要求,明确监督重点并加强对地方的指导,必要时采取“四不两直”等方式,对投资项目开展灵活机动检查。县级发展改革部门每年对本县区当年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至少开展一次现场核查;省、市发展改革部门每年组织对本地区当年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进行抽查,抽查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 10%。
有关现场核查和抽查情况应当在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上予以填报。
第三十二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当重点加强对打捆切块下达投资计划有关专项的绩效目标审核和绩效跟踪监控,通过重点绩效评价等方式强化绩效管理机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该专项及年度资金安排和调整的重要依据。对于经绩效评价不适宜采取打捆切块下达投资计划的专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调整为采取直接安排到具体项目的方式下达投资计划。
第六章 项目后评价
第三十三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每年初研究确定需要开展后评价的投资项目,制定项目后评价年度计划,印送有关方面并组织实施。
中央单位和地方各级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开展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
本办法所称项目后评价是指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定期选取部分有代表性的投资项目,在项目建设完成并投入使用或运营一定时间后组织开展项目后评价,将项目建成后所达到的实际效果与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含概算)文件及其审批文件的主要内容进行对比分析,找出差距及原因,总结经验教训,提出评估评价意见和对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