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各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开展监督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渎职失职、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追究行政或者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直接审批的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活动,除遵守本办法有关规定外,还应当执行《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和《中央预算内资本金注入项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第四十四条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或细则。
对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专门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 2024年2月 1 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