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项目日常监管责任单位应当对项目单位(法人)以下有关投资项目情况开展现场核查和监督检查:
(一)项目建设手续是否齐全规范;
(二)项目建设进度是否符合投资计划要求;
(三)项目建设资金是否按规定期限到位,资金使用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四)项目建设地点、内容、规模、标准、资金来源等事项是否与批复内容相一致,根据实际需要确需调整变更的,是否已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五)项目总投资是否存在大幅度缩减问题,或者是否超出经核定的投资概算;
(六)项目信息和进度数据上报是否及时、准确、完整;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三章 监测调度
第十八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当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定期对投资项目建设实施情况、相应投资计划执行情况等开展监测调度与分析,对未按时开工、建设进度滞后、资金支付率低、缩减投资规模、超期未完工等问题项目进行预警,督促有关项目汇总申报单位、项目日常监管责任单位和项目单位(法人)核查有关问题或情况,并推动整改落实。
第十九条 地方各级发展改革部门依托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定期对本地区投资项目建设实施情况和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开展监测调度与分析,对有关问题项目及时组织现场核查,并督促整改。
第二十条 中央单位应当依托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对本单位负责监督管理的投资项目及投资计划开展监测调度与分析,发现问题及时推动整改,重大问题及整改情况按规定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二十一条 除涉密敏感项目外,根据本办法第十八条至第二十条开展监测调度的各有关部门、单位,对于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 3000万元以上,具备实际条件且确有必要的单体项目,结合实际要求项目单位(法人)在控制性工点现场配备或者利用现有项目远程可视化监控设备,探索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进行实时监控。对于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采取无人机航拍、卫星遥感等方式,定期核查项目建设进度。
开展监测调度的各有关部门、单位,可根据需要要求项目单位(法人)、项目日常监管责任单位、项目汇总申报单位等提供项目现场照片或视频等。
前款规定的各有关监测调度部门、单位应当探索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加强对投资项目各类信息的分析研判,与监测调度数据进行交叉验证,提高监测调度以及发现问题线索的能力。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过程中,应当综合考量项目性质、项目数量、区域分布、自查情况、监测调度情况、大数据分析情况、有关问题线索等因素,科学合理选取被监督检查项目。
第二十三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每年应当制定监督检查计划,选取若干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的投资项目及相应的投资计划,通过现场核查、视频监测等方式开展监督检查。对于通过监测调度、大数据排查等方式发现问题比较突出的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应加大监督检查的频次和力度。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地方发展改革委应重点检查其是否按照规定履行有关监督管理职责,以及是否按照规定的支持领域、方向、标准等及时分解下达或转发投资计划等。
第二十四条 地方各级发展改革部门根据阶段性重点工作需要,结合本地实际,有重点地开展本地区投资项目的监督检查。
县级发展改革部门每年应当对本县区当年安排的投资项目至少进行一次现场核查和督促指导,推动项目单位(法人)规范有序加快建设、项目如期建成发挥效益,并将现场核查情况在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上予以填报。
第二十五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对投资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等开展监督检查,主要检查以下内容:
(一)项目申请材料是否与项目实际情况一致,有关材料和填报的信息是否真实、准确、完整,项目是否符合支持方向;
(二)项目是否按要求开工建设,项目建设进度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三)是否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按照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填报项目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