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天津市全面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要求全面清理不当市场竞争和市场干预行为,对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领域进行专项清查。
《方案》提出,要全面清理不当市场竞争和市场干预行为,着力破除地方保护和区域壁垒,清理妨碍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情况,公平竞争、政务服务、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四个领域每两年由相关牵头部门组织全市各区、各部门开展一次专项清查,于清查当年年底前形成清查报告,清查报告要明确清查范围、清查方式,对照清查事项逐项明确是否存在问题,针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建章立制,建立健全长效机制。清查工作要做到对照重点、全面覆盖、深挖问题、清仓见底,确保取得工作实效。
其中,在政府采购专项清查方面,由市财政局牵头负责,对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供应商参与采购的情形进行清查。一是通过划分企业等级、增设证明事项、设立项目库、注册、认证、认定等非必要条件排除和限制竞争,排斥或变相排斥中小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新成立企业、外地企业依法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二是通过设定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格条件,以及违规设置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定或变相指定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三是对外地企业设置隐性门槛和壁垒,违规设立供应商库和商品库,强制企业进入特定有形场所交易并通过本地注册、在本地设立分公司或办事处等方式设置外地企业进入我市政府采购市场的障碍,排斥或变相排斥特定区域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四是以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股权结构、投资者国别等对供应商资格进行限定,设置不符合采购需求特点的指标,指定购买特定国家或地区品牌的产品,指向内资或外资企业产品;五是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供应商资格条件确定和资格审查、评审标准等方面,对内外资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在招标投标专项清查方面,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对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平等参与招标投标的行为进行清查。一是是否存在违法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零部件、原产地、供应商的情形,是否存在违法设定与招标投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等的情形。二是是否存在违法限定投标人所在地、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设定其他不合理的条件以排斥、限制经营者参与投标活动的情形。
据了解,2022年4月,中国政府网发布了《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要求进一步规范不当市场竞争和市场干预行为,持续清理招标采购领域违反统一市场建设的规定和做法。制定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制度规则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核。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中严禁违法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零部件、原产地、供应商,不得违法设定与招标采购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等。不得违法限定投标人所在地、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设定其他不合理的条件以排斥、限制经营者参与投标采购活动。深入推进招标投标全流程电子化,加快完善电子招标投标制度规则、技术标准,推动优质评标专家等资源跨地区跨行业共享。
来源:中国招标编辑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