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与其他政府采购参加人相互串通的;
(十八)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十九)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依法不得公开的个人信息或者泄露尚未公开的采购项目情况的;
(二十)违反本法其他规定的。
第一百零八条【采购代理机构责任】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对采购代理机构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采购代理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和项目工作人员列入政府采购严重失信名单,一年内不得代理政府采购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的;
(二)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三)非法干预采购评审活动的;
(四)违反本法规定设置综合评分法的评审因素的;
(五)对供应商的质疑逾期未作答复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或者在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七)与其他政府采购参加人相互串通的;
(八)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接受贿赂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九)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依法不得公开的个人信息或者泄露尚未公开的采购项目情况的;
(十)违反本法其他规定的。
第一百零九条【集中采购机构的特别责任】集中采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
(一)内部监督管理制度不健全,对依法应当分设、分离的岗位、人员未分设、分离的;
(二)将受委托的采购项目转委托其他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但与其他集中采购机构联合采购的除外;
(三)从事营利活动的;
(四)在考核中虚报业绩,隐瞒真实情况的。
第一百一十条【评审委员会成员责任】评审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列入政府采购严重失信名单,一年内不得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情节严重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而未依法回避的;
(二)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的;
(三)与其他政府采购参加人相互串通的;
(四)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接受贿赂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泄露尚未公开的采购项目情况的。
采购人自行评审的,其参与评审的工作人员视同前款规定的评审委员会成员。
第一百一十一条【供应商一般违法责任】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列入政府采购严重失信名单,在一年内不得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一)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成交、入围的;
(二)中标、成交、入围供应商在法定或者约定期限内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框架协议的;
(三)中标、成交、入围供应商转包、违法分包的。
第一百一十二条【供应商严重违法责任】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列入政府采购严重失信名单,在一年至三年内不得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