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再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有关要求,完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前期财政部研究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意见。此后,财政部根据社会公众反馈意见,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修改完善。为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提高立法质量,现再次公开征求意见。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在2022年8月14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网站(网址:http://www.mof.gov.cn)的“财政法规意见征集信息管理系统”(网址:http://fgk.mof.gov.cn)提出意见。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czbzfcgf@163.com,并在主题里注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征求意见”字样。
3.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一式两份)寄至: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财政部国库司(邮政编码100820),并在信封上注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征求意见”字样。
财政部
2022年7月1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宗旨和目的】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财政性资金和其他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和廉政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和定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和其他采购实体,为了自身履职或者提供公共服务的需要,使用财政性资金或者其他国有资产,以合同方式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
本法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
本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等。
本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本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第三条【政府采购的原则】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廉洁、诚实信用和讲求绩效原则。
第四条【供应商自由进入政府采购市场】国家推进政府采购统一大市场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非法限制和阻挠供应商自由进入政府采购市场。
第五条【政府采购绩效管理】政府采购应当实现绩效目标。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落实预算绩效目标要求。使用企业国有资产或者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应当有利于降低运营成本,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促进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防范长期运营风险。
第六条【采购组织形式及集中采购范围】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采购人普遍使用的项目应当纳入集中采购目录。集中采购目录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
第七条【政府采购限额标准】政府采购项目实行限额标准管理。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
第八条【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目标,包括维护国家安全、支持科技创新、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支持绿色发展、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维护弱势群体利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