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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三条【本法实施具体步骤和办法的制定】本法实施的具体步骤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一百二十四条【日、工作日和最后一日的计算方式】本法规定按日、工作日计算期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的最后一日是国家法定节假日的,顺延到节假日后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
第一百二十五条【本法的施行时间】本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