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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 | 财政部推出全新政府采购方式,6月1日起施行!
2024-05-10 17:41:45           点击数:

  (九)创新产品的迭代升级服务方案;

  (十)研发合同履行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及其管控措施。

  在谈判中,谈判小组可以根据谈判情况实质性变动谈判文件有关内容,但不得降低最低研发目标、提高最高研发费用,也不得改变谈判文件中的主要评审因素及其权重。

  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根据谈判结果,确定最终的谈判文件,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供应商按要求提交最终响应文件,谈判小组给予供应商的响应时间应当不少于五个工作日。提交最终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或者一家的,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第二十二条 谈判小组对响应文件满足研发谈判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的供应商开展评审,按照评审得分从高到低排序,推荐成交候选人。

  谈判小组根据谈判文件规定,可以对供应商响应文件的研发方案部分和其他部分采取两阶段评审,先评审研发方案部分,对研发方案得分达到规定名次的,再综合评审其他部分,按照总得分从高到低排序,确定成交候选人。

  第二十三条 采购人根据谈判文件规定的研发供应商数量和谈判小组推荐的成交候选人顺序,确定研发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谈判小组直接确定研发供应商。研发供应商数量最多不得超过三家。成交候选人数量少于谈判文件规定的研发供应商数量的,采购人可以确定所有成交候选人为研发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采购人应当依法与研发供应商签订研发合同。

  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采购人与供应商应当遵照本办法规定的原则,根据研发成本和可参照的同类项目合同价格协商确定合理价格,明确创新产品的功能、性能,研发完成时间,研发成本补偿的成本范围和金额,首购产品金额,研发进度安排及相应的研发中期谈判阶段划分等合同条件。

  第二十四条 采购人根据研发合同约定,组织谈判小组与研发供应商在研发不同阶段就研发进度、标志性成果及其验收方法与标准、研发成本补偿的成本范围和金额等问题进行研发中期谈判,根据研发进展情况对相关内容细化调整,但每个研发供应商各阶段补偿成本范围不得超过研发合同约定的研发成本补偿的成本范围,且各阶段成本补偿金额之和不得超过研发合同约定的研发成本补偿金额。研发中期谈判应当在每一阶段开始前完成。

  每一阶段约定期限到期后,研发供应商应当提交成果报告和成本说明,采购人根据研发合同约定和研发中期谈判结果支付研发成本补偿费用。研发供应商提供的标志性成果满足要求的,进入下一研发阶段;研发供应商未按照约定完成标志性成果的,予以淘汰并终止研发合同。

  第二十五条 对于研发供应商提交的最终定型的创新产品和符合条件的样品,采购人应当按照研发合同约定的验收方法与验收标准开展验收,验收时可以邀请谈判小组成员参与。

  第四章 首购程序

  第二十六条 采购人按照研发合同约定开展创新产品首购。

  只有一家研发供应商研制的创新产品通过验收的,采购人直接确定其为首购产品。有两家以上研发供应商研制的创新产品通过验收的,采购人应当组织谈判小组评审,根据研发合同约定的评审标准确定一家研发供应商的创新产品为首购产品。

  首购评审综合考虑创新产品的功能、性能、价格、售后服务方案等,按照性价比最优的原则确定首购产品。此时研发供应商对首购产品金额的报价不得高于研发谈判文件规定的首购费用。

  采购人应当在确定首购产品后十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首购产品信息,并按照研发合同约定的创新产品首购数量或者金额,与首购产品供应商签订创新产品首购协议,明确首购产品的功能、性能,服务内容和服务标准,首购的数量、单价和总金额,首购产品交付时间,资金支付方式和条件等内容,作为研发合同的补充协议。

  第二十七条 研发合同有效期内,供应商按照研发合同约定提供首购产品迭代升级服务,用升级后的创新产品替代原首购产品。

  因采购人调整创新产品功能、性能目标需要调整费用的,增加的费用不得超过首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第二十八条 其他采购人有需求的,可以直接采购指定媒体上公布的创新产品,也可以在不降低创新产品核心技术参数的前提下,委托供应商对创新产品进行定制化改造后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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