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人根据创新概念交流情况,对采购方案内容进行实质性调整的,应当按照内部控制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履行必要的内部审查、核准程序。
第十八条 采购人根据创新概念交流结果,形成研发谈判文件。研发谈判文件主要内容包括:
(一)创新产品的最低研发目标、最高研发费用、应用场景、研发期限及有关情况说明;
(二)研发供应商数量;
(三)给予单个研发供应商的研发成本补偿的成本范围和限额,另设激励费用的,明确激励费用的金额;
(四)创新产品首购数量或者金额;
(五)评审方法与评审标准,在谈判过程中不得更改的主要评审因素及其权重,以及是否采用两阶段评审;
(六)对研发进度安排及相应的研发中期谈判阶段划分的响应要求;
(七)各阶段研发成本补偿的成本范围和金额、标志性成果的响应要求;
(八)研发成本补偿费用的支付方式、时间和条件;
(九)创新产品的验收方法与验收标准;
(十)首购产品的评审标准;
(十一)关于知识产权权属、利益分配、使用方式等的响应要求;
(十二)落实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等政策的要求;
(十三)创新产品的迭代升级服务要求;
(十四)研发合同的主要条款;
(十五)响应文件编制要求,提交方式、提交截止时间和地点,以及响应文件有效期;
(十六)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本办法所称评审因素,主要包括供应商研发方案,供应商提出的研发成本补偿金额和首购产品金额的报价,研发完成时间,创新产品的售后服务方案等。其中,供应商研发方案的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百分之五十。
本办法所称标志性成果,包括形成创新产品的详细设计方案、技术原理在实验室环境获得验证通过、创新产品的关键部件研制成功、生产出符合要求的模型样机以及创新产品通过采购人试用和履约验收等。
第十九条 采购人应当向所有参与创新概念交流的供应商提供研发谈判文件,邀请其参与研发竞争谈判。从研发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十个工作日。
采购人可以对已发出的研发谈判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但不得改变采购标的和资格条件。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导致供应商准备时间不足的,采购人按照研发谈判文件规定,顺延提交响应文件的时间。
第二十条 供应商应当根据研发谈判文件编制响应文件,对研发谈判文件的要求作出实质性响应。响应文件包括以下内容:
(一)供应商的研发方案;
(二)研发完成时间;
(三)响应报价,供应商应当对研发成本补偿金额和首购产品金额分别报价,且各自不得高于研发谈判文件规定的给予单个研发供应商的研发成本补偿限额和首购费用。首购产品金额除创新产品本身的购买费用以外,还包括创新产品未来一定期限内的运行维护等费用;
(四)各阶段的研发成本补偿的成本范围和金额;
(五)创新产品的验收方法与验收标准;
(六)创新产品的售后服务方案;
(七)知识产权权属、利益分配、使用方式等;
(八)创新产品的迭代升级服务方案;
(九)落实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等政策要求的响应内容;
(十)其他需要响应的内容。
本办法所称供应商的研发方案,包括研发产品预计能实现的功能、性能,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及其他产出目标;研发拟采用的技术路线及其优势;可能出现的影响研发的风险及其管控措施;研发团队组成、团队成员的专业能力和经验;研发进度安排和各阶段标志性成果说明等。
第二十一条 谈判小组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对相关内容进行细化调整。谈判主要内容包括:
(一)创新产品的最低研发目标、验收方法与验收标准;
(二)供应商的研发方案;
(三)研发完成时间;
(四)研发成本补偿的成本范围和金额,及首购产品金额;
(五)研发竞争谈判的评审标准;
(六)各阶段研发成本补偿的成本范围和金额;
(七)首购产品的评审标准;
(八)知识产权权属、利益分配、使用方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