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委托采购代理机构(1)采购人采购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项目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自主选择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者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采购。(2)采购人应当根据项目特点、代理机构专业领域和综合信用评价结果,从名录中自主择优选择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摇号、抽签、遴选等方式干预采购人自行选择代理机构。(3)采购人委托代理机构办理采购事宜,应当与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采购代理范围、权限、期限、档案保存、代理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协议解除及终止、违约责任等具体事项,约定双方权利义务。
八、编制采购文件(1)采购文件应当按照审核通过的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编制。采购人也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或者其他第三方机构编制采购文件。(2)编制采购文件注意事项:①供应商资格性和符合性条件合法;②技术、服务需求与履约要求的内容完整准确;③对采购进口产品的,不能限制国货;④合理设定评分因素和权重;⑤科学制定评分细则;⑥评分标准要体现国家政策;⑦采购合同主要条款合法明确;⑧供应商权利救济指引清晰;⑨采购文件语言表述准确、严谨等等。
九、邀请供应商(1)采用公告邀请供应商的,公开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竞争性谈判公告、竞争性磋商公告、询价公告等政府采购信息应按照财政部规定的格式编制。(2)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采购信息应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发布,地方预算单位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在所在行政区域的中国政府采购网省级分网发布。除中国政府采购网及其省级分网以外,政府采购信息可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其他媒体同步发布。(3)采取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采购方式的,也可由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3家以上符合项目资格条件的供应商,邀请参加项目采购活动。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应当各自出具书面推荐意见。采购人推荐供应商的比例不得高于推荐供应商总数的50%。(4)采取邀请招标的,由采购人书面推荐供应商的,备选的符合资格条件供应商总数不得少于拟随机抽取供应商总数的两倍。(5)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且达到公开招标数额的货物、服务项目,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报财政部门门批准之前,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公示,并将公示情况一并报财政部门。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十、发出采购文件(1)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采购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提供采购文件。(2)以纸质形式提供的采购文件售价应当按照弥补制作、邮寄成本的原则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以采购采购金额作为确定采购文件售价的依据。(3)实现电子化采购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供应商免费提供电子采购文件;暂未实现电子化采购的,鼓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向供应商免费提供纸质采购文件。
十一、组织开标、评审(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确保评审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在采购结果确定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评审委员会名单负有保密责任。(2)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逾期送达或者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收。(3)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签收保存,并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回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4)开标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主持,邀请投标人参加。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参加开标活动。(5)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评标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①核对评审专家身份和采购人代表授权函,对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职责履行情况予以记录,并及时将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向财政部门报告;②宣布评标纪律;③公布投标人名单,告知评审专家应当回避的情形;④组织评标委员会推选评标组长,采购人代表不得担任组长;⑤在评标期间采取必要的通讯管理措施,保证评标活动不受外界干扰;⑥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要求介绍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招标文件;⑦维护评标秩序,监督评标委员会依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方法和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及时制止和纠正采购人代表、评审专家的倾向性言论或者违法违规行为;⑧核对评标结果,有本办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要求评标委员会复核或者书面说明理由,评标委员会拒绝的,应予记录并向本级财政部门报告;⑨评审工作完成后,按照规定向评审专家支付劳务报酬和异地评审差旅费,不得向评审专家的其他人员支付评审劳务报酬;⑩处理与评标有关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