串通投标是常见的违法行为,其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其实串通投标本身实质就是一种横向的垄断协议。串通投标是投标人之间为了排除、限制竞争而达成的协议、决议或者其他协调一致的行为。
在投标人之间所实施的横向串通投标行为中,一般表现为两大类实施方式。其中:
一种形式为投标人之间独立实施的串通行为。该类行为一般表现为投标人之间事前约定中标者,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联合采取行动等。
另一类实施方式则为行业协会、商会等团体组织其成员企业实施的串通投标行为。在该类行为中,各个企业按照行业协会等团体要求在投标中采取协同行为。
横向串通投标的认定
在投标人联合实施的横向串通中,如果执法机关能够获得直接证据,如投标人之间签订的串通协议、行业协会的决定、参加串通协议的当事人的证人证言等,证明投标人之间存在串通合意,规制机关就可以对垄断协议行为进行指证并对其进行认定。
现实的执法实践表明,串通者为了避免反垄断法的严厉制裁,往往会采取较为隐蔽的方式实施串通行为。因此,执法机关获得直接证据进行证明较为困难。
在串通投标的执法实践中,除上述直接证据外,执法机关和评标机构一般还可根据以下几方面的情形来判定投标人之间存在串通投标的可能: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存在非正常一致;
(2)、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错漏之处一致或者雷同;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或者报价组成多处出现异常且一致或者呈规律性变化。例如,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相近且各分项报价、综合单价分析表内容混乱不能相互对应、乱调乱压或者乱抬,在询标时没有理的解释或者不能提供计算依据和报价依据;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个人编制;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项目班子成员出现同一人;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7)、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台电脑编制;
(8)、同一人携带两家及以上投标人的企业业资料参与投标报名、答疑、开标;
(9)、不同投标人授权委托同一人投标;
(10)、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由同一个人或者同一个企业缴纳;
(11)、不同投标人聘请同一人为其投标提供技术咨询服务(专项技术特定单位除外);
(12)、不同的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等由同一单位缴纳社保。
执法机关和评标机构在获取上述信息后,进行综合判断,来认定投标人之间是否存在串通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