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信用有价 为交易护航

投标了工程电子保函平台

最新资讯
知识课堂
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资讯 > 知识课堂
招投标快问快答第一期: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是否应当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2022-04-15 16:48:53           点击数:

工程篇:

1.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是否应当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问题∶某民营企业投资建设了一个工程项目,该项目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 16号)规定的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

请问可以在企业内部组织招标活动,不进入当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招标吗?

答案∶不可以。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4部门令第39 号)第八条规定∶"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应当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依据《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问题中所指的项目属于必须进场交易项目,应当依法进入当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开展招标活动。

2. 招标公告可以主动推送给潜在投标人吗?

问题∶根据现有法律规定,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家指定媒介发布。但是,在指定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的项目很多,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滚动很快,让潜在投标人去关注招标信息有时候很困难。

请问招标人在指定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的同时,可以把招标信息主动推送给潜在投标人吗?这样操作有没有涉嫌违规?

答案∶可以。

法律要求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国家指定发布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其主要目的就是为了便于潜在投标人搜寻、查找项目招标信息,以吸引更多的潜在投标人参与竞争,从而提高建设资金的使用效益。在国家指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的同时、把招标信息主动推送给潜在投标人的做法,不违背《招标投标法》的立法精神和立法目的。

需要注意的是∶招标人向潜在投标人主动推送的招标信息的内容,应当与在指定媒介公开发布的招标公告一致。否则,招标人涉嫌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违反《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3. 投标活动是否允许个体户参加?

问题∶招标文件没有具体要求,但法律上是否允许个体户参加投标?

答案∶除依法招标的科研项目允许个人参加投标的特殊情形外,个体户作为自然人不得参加投标。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招标的科研项目允许个人参加投标的,投标的个人适用本法有关投标人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施行,《民法总则》废止)第五十四条规定∶"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

因此,个体户属于自然人,不属于法人、非法人组织,除依法招标的科研项目允许个人参加投标的特殊情形外,个体户不是《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投标人的适格主体。

4. 分公司能否用总公司的资质投标?

问题∶某电子智能化招标项目,有家投标单位是分公司,因为没有资质,使用了总公司的资质参加该项目的投标。评审时,评标委员会认为总公司对分公司有资质授权,认定分公司投标有效。请问∶分公司可以用总公司的资质投标吗?


免责声明:凡本⽹站转载的所有的⽂章、图⽚、⾳频视频⽂件等资料的版权归版权所有⼈所有,本站采⽤的⾮本站原创⽂章及图⽚等内容⽆法⼀⼀和版权者联系,如果本⽹所选内容的⽂章作者及编辑认为其作品不宜上⽹供⼤家浏览,或不应⽆偿使⽤,请及时⽤电⼦邮件或电话通知我们,以迅速采取适当措施,避免给双⽅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技术支持电话:400-052-0013
闽ICP备18023465号闽公网安备350105020001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