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是否应当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问题∶某民营企业投资建设了一个工程项目,该项目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 16号)规定的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
请问可以在企业内部组织招标活动,不进入当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招标吗?
答案∶不可以。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4部门令第39 号)第八条规定∶"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应当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依据《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问题中所指的项目属于必须进场交易项目,应当依法进入当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开展招标活动。
2. 招标公告可以主动推送给潜在投标人吗?
问题∶根据现有法律规定,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家指定媒介发布。但是,在指定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的项目很多,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滚动很快,让潜在投标人去关注招标信息有时候很困难。
请问招标人在指定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的同时,可以把招标信息主动推送给潜在投标人吗?这样操作有没有涉嫌违规?
答案∶可以。
法律要求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国家指定发布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其主要目的就是为了便于潜在投标人搜寻、查找项目招标信息,以吸引更多的潜在投标人参与竞争,从而提高建设资金的使用效益。在国家指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的同时、把招标信息主动推送给潜在投标人的做法,不违背《招标投标法》的立法精神和立法目的。
需要注意的是∶招标人向潜在投标人主动推送的招标信息的内容,应当与在指定媒介公开发布的招标公告一致。否则,招标人涉嫌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违反《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3. 投标活动是否允许个体户参加?
问题∶招标文件没有具体要求,但法律上是否允许个体户参加投标?
答案∶除依法招标的科研项目允许个人参加投标的特殊情形外,个体户作为自然人不得参加投标。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招标的科研项目允许个人参加投标的,投标的个人适用本法有关投标人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施行,《民法总则》废止)第五十四条规定∶"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
因此,个体户属于自然人,不属于法人、非法人组织,除依法招标的科研项目允许个人参加投标的特殊情形外,个体户不是《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投标人的适格主体。
4. 分公司能否用总公司的资质投标?
问题∶某电子智能化招标项目,有家投标单位是分公司,因为没有资质,使用了总公司的资质参加该项目的投标。评审时,评标委员会认为总公司对分公司有资质授权,认定分公司投标有效。请问∶分公司可以用总公司的资质投标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