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谁来监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第四条: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各有关部门要严格依照上述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招投标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省、各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从本地实际出发,制定招投标管理办法
二、相关监督部门设置的意义
政府部门对招标投标活动设立监管部门主要目的有以下四点:
为了肃清招投标市场中的内幕交易,确保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正和公平进行,促进招投标市场和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
防止腐败现象发生,维护国家和政府的形象;
有效地为招标单位节省建设投资成本,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保证项目招标地质量,减少发生因无监管导致的不良事件。
三、各个招投标角色在监管下的活动:
招标方:为了尽量避免在招投标过程中产生质疑,应充分考虑潜在投标人的情况,避免在发布公告后需要重新拟定准入条件的情况发生;编写的招标文件需体现出合理、公平和公正,不能设置带有明显倾向性或排他性条款。
投标方:在参与投标活动之前,需要熟知招投标相关的法律法规,尽量避免因理解偏差导致的不必要争执;当明知自身权益受到侵犯时,应及时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利益
评标评委:作为一名合格的评委,应当秉着合理、公平公正的原则,应保持客观性,不要带有主观性,打分也不要与其他评委偏离太多。
监管部门:在招投标活动中做好监管的工作,当投标方与招标方发生争执需要出面调解的时候应积极参与,制定的规则尽量保证公平公正,尽量避免发生不公正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