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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竞争性谈判?其适用范围有哪些?
2022-04-01 14:42:41           点击数:

  常见的招标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单一来源采购、竞争性磋商等。今天小编要给大家介绍的是竞争性谈判这种采购方式,让我们来了解下什么是竞争性谈判?

  竞争性谈判,是指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直接邀请三家或三家以上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方式。竞争性谈判由于其特殊性和灵活性,在集中采购机构的日常工作中经常用到。《政府采购法》第38条规定了竞争性谈判的操作程序,但相对笼统,并没有具体规定如何操作一些细节。因此,各集中采购机构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存在较大差异。

  但是其核心一是要有竞争(参与谈判的供应商不少于三家),二是要有谈判(即最终的结果必须要在谈判的基础上确定)。偏离了这两条,所有的行为和结果都是不合理、不规范甚至是违规违法,都是应当受到制止的。

  竞争性谈判是《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政府采购方式之一,在特殊情况下,这种采购方式具有采购周期短、采购成本低等优点,方便灵活。

  适用范围:

  (1)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

  (2)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

  (3)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经批准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货物、服务;

  (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竞争性谈判和公开招标、竞争性磋商有什么区别?

  1.供应商确定方式不同

  公开招标是通过发布公告的形式以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来参与投标;

  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除了发布公告外,还可由采购人、评审专家分别作书面推荐,或者是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

  2.文件发放日期不同

  公开招标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至投标人提交投标书不得少于20日;

  竞争性谈判是从谈判文件发出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竞争性磋商是从竞争性磋商文件发出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不得少于10日。

  3.澄清修改时限不同

  (1)公开招标如果需要对已经发出的招标(采购)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若其需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会影响到供应商文件编制的,则至少应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如果不足15日。则应当顺延供应商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2)竞争性谈判的规定则是在递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谈判文件的供应商,如果不足3个工作日,应当顺延供应商递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

  (3)竞争性磋商的规定则应当在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至少5日前 ,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若不足5日,应当顺延供应商递交首次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4.评审方法不同

  (1)公开招标的主要评审方法分为综合评标法以及最低评标价法;

  (2)竞争性谈判的评审方法则是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个供应商分别进谈判。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二轮报价以及最终报价,然后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选出最符合采购要求。质量和服务相对等且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并将最终结果告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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