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体投标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联合体是1个临时性的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组成联合体的目的是增强投标竞争力,减少联合体各方因支付履约保证金而带来的资金负担,分散联合体各方的投标风险,弥补各方技术力量的相对不足,提高共同承担项目完工的可靠性。一般多见于大型工程或结构较为复杂的建设项目,《建筑法》第二十七条也有类似的规定:“大型建筑工程或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联合体组成必须要符合以下九个条件:
1. 两个以上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联合体。
2. 《政府采购法》赋予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权利,可以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条件。
3. 具有两个以上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联合体形式进行政府采购的,参加联合体的供应商必须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之条件。
4.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条件。这里就要求供应商不仅要有良好的信誉,更要有健全的财务制度。
5.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条件。
6. 具备依法纳税和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条件。
7.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8.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这里包含的内容比较多,如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履行环保义务,要保护妇女和残疾人利益等;凡不符合国家规定条件和要求的供应商,一律不得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9. 对凑合式联合体资格的审查和条件要严加甄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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