邀请招标是由采购人根据供应商或承包商的资信和业绩,选择一定数目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不能少于3家),向其发出招标邀请书,邀请他们参加投标竞争,从中选定中标供应商的一种采购方式。
邀请招标又称有限竞争性招标或选择性招标、空间招标、限制性招标,邀请招标作为法定的采购方式之一,是公开招标方式的一种衍生形式,是指采购单位不发布采购信息,根据招标内容确定一批供应商,作为邀请投标对象,并将招标公告直接送往这批供应商,而其他供应商无从知道招标信息的一种招标方式。因此,是一种不公开的招标方式。
邀请招标具有不使用公开的公告形式、接受邀请的单位才是合格投标人、投标人数量有限等特征,同时具有招标费用少、周期短、招标评标工作量小、满足采购人及时性等优点。因此,在实践中,不少地方经常采用邀请招标方式实施采购。
但由于这种方式过度地限制了供应商数量,价格的自由竞争不能得到充分体现,将一些条件优越的供应商排斥在外。这种方式被普遍采用主要存在有以下动机:过多地强调采购人及时性、特殊性要求,规避公开招标;采购人从部门利益出发,对特定企业或投标人有倾向;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谋取私利,内定供应商,另邀请几家供应商作陪衬;实施地方保护主义,限制外地合格的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即由招标单位选择一定数目的企业,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邀请他们参加招标竞争。一般都选择3-10个之间参加者较为适宜,当然要视具体的招标项目的规模大小而定。由于被邀请参加的投标竞争者有限,不仅可以节约招标费用,而且提高了每个投标者的中标机会。然而,由于邀请招标限制了充分的竞争,因此招标投标法规一般都规定,招标人应尽量采用公开招标。
那么什么情况下可以采用邀请招标呢?
(1)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2)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
(3)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4)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不值得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目前我国对于邀请招标有两种不同的意义,两种不同的邀请招标存在一定的差异性。
《招标投标法》中的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的一种招标方式。
《政府采购法》中的邀请招标是指货物或者服务项目采购人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公布投标人资格条件,经过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采购人从评审合格的投标人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3家以上的投标人作为正式的投标人,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邀请其参与投标的一种招标方式。因此,《政府采购法》中的邀请招标相当于《招标投标法》中经过资格预审的公开招标,只是投标邀请对象存在随机抽取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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