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的2%,且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类最高不超过80万元,勘察设计类最高不超过10万元。鼓励采用电子保函(保险)等形式缴纳各类保证金。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第十九条招标人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应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 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 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应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第二十条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对投标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禁止以挂靠、租借资质等方式投标,禁止串通投标。存在弄虚作假、围标串标等行为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并纳入信用记录。
第二十一条开标应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地点公开进行。采用电子招标投标的,所有投标人应准时在线参加,并按规定完成解密。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二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组成,成员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招标人代表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组长。
评标专家应当从省级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国家或省另有规定的除外。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独立履行评审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三条单项合同估算价2亿元及以上施工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或采购预算金额5000万元及以上货物项目、2000万元及以上服务项目,鼓励通过跨区域招标或提升交易场所层级招标的方式开展远程异地评标。
第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