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评标专家和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四川省评标专家和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提高评标质量,保证评标活动公平、公正,促进评标专家资源共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评标专家的选聘、抽取和管理以及四川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共享和管理。
第三条 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组建、管理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统筹协调评标专家管理工作。省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配合做好本行业领域评标专家入库、培训、考核评价等工作。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负责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的系统建设、运维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按照分级监管权限,对所监管项目的评标活动依法实施行政监督。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记录评标专家违反现场纪律的行为,及时向行政监督部门、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报告评标专家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 省综合评标专家库采用国家统一的评标专业分类标准和评标专家库共享技术标准,实现专家资源跨区域、跨行业、跨评标专家库共享,服务全省招标投标活动和跨省远程异地评标活动需要
第五条 积极应用数智技术提高评标专家和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水平。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系统与省级社保、职称、执业资格、税务、信用等行业管理平台实现数据共享、业务协同,根据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审计部门、行政监督部门监督需求,共享评标专家及评标活动信息数据。
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系统纳入网络安全防范重点部位,采取有效措施保证系统数据安全,防范数据篡改、网络攻击。
第二章 评标专家要求
第六条 入选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的专业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够认真、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
(三)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备省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明确的同等专业水平,具备参加评标工作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
(四)熟悉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制度规定;
(五)熟练掌握电子化评标技能;
(六)具备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年龄不超过68周岁;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入选省综合评标专家库: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受过刑事处罚;
(三)曾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活动中被认定有行贿受贿、涉黑涉恶以及情节严重的违规评标、串通投标、泄露保密信息等违法行为;
(四)被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
(五)曾受到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或撤职、开除处分;
(六)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七)提供虚假信息或通过其他不正当方式骗取入库资格;
(八)在入库考试中存在作弊行为;
(九)存在“挂证”行为;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