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招标人对招标过程和结果负总责,应建立健全招标投标活动内部管控制度,在招标方案策划、文件编制、异议处理、合同履约等重点环节强化内部控制与监督。
第十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一并核准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
招标人应当按照核准内容开展招标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招标活动开始前,项目应履行完审批(核准、备案)手续、资金或资金来源已落实,并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严禁未批先招、规避招标。
第十一条招标人应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提前发布采购意向,发布时间应早于招标公告至少30日。属于涉密采购、因抢险救灾等不可预见原因急需招标的,可不公开采购意向,但应当落实相关公告公示要求。
第十二条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双方应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代理范围、权限、期限、档案保存、代理费用收取对象、方式及标准、违约责任等权利义务。招标人应对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文件等成果文件进行实质性审查,并承担最终责任。
第十三条招标人应加强招标需求管理。对于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项目,鼓励通过市场调研、专家咨询论证等方式明确需求,科学合理编制招标方案。鼓励就招标文件公开征求潜在投标人或者社会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少于3日。
第十四条省自然资源厅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