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投标报价低于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报价平均值50%的;
(二)投标报价低于通过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次低投标人报价50%的;
(三)投标报价低于项目最高限价45%的(项目没有设定最高限价的,项目预算视为最高限价);
(四)评标委员会认为报价过低,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招标人应在收到评标报告之后,中标候选人公示前,对评标报告进行审查。重点审查评标委员会是否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审,是否存在评分畸高畸低、随意否决投标等异常情形。发现问题的,应当向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意见,评标委员会应当在3日内复核并及时作出书面说明。
第二十六条招标人应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依法自主确定中标人。
鼓励探索“评定分离”改革。采用“评定分离”方式的,招标人可组建定标委员会,定标委员会成员为三人以上单数,由招标人代表、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组成,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不排序中标候选人中,依据事先制定的定标工作规则,综合考虑企业实力、信用状况、履约能力等因素研究确定中标人。定标过程应全程记录,存档备查。
第二十七条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在公共交易平台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公示内容应包括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评分情况(如适用),以及所有投标人(含未入围、被否决投标的)被否决投标的原因等。
第二十八条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负责项目监管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内容应当包括招标项目基本情况、招标过程简述、评标情况说明、中标候选人公示情况、中标结果及相关附件(包括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评标评审报告、中标通知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