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
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报价评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的投标报价评审行为,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令第1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按照我省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投标报价的评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公布最高投标限价的全部内容(综合单价分析表除外)。
第四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中应有具有一级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或具有高级职称(造价专业)的造价专业人员。标底或最高投标限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招标项目招标人组建的评标委员会中上述人员原则上不少于3人。
第五条 当评标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发生分歧时,以超过半数成员的意见作为判定的依据。
第六条 电子辅助评标软件及其配套的电子标书制作工具软件开发须符合《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电子数据标准》(DBJ51/T048-2026,以下简称《数据标准》)、本办法及我省相关计价规定,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不得对符合《数据标准》及相关规定的招投标“工程计价文件”(后缀名为CJZ的造价电子数据文件,以下简称“CJZ文件”)具有排他性,通过“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数据标准检查工具软件”符合性检查的“CJZ文件”,应视为符合《数据标准》;
(二)电子标书制作工具软件制作的招标文件或投标文件应包含“CJZ文件”;
(三)不得擅自添加超出本办法及我省相关计价规定的清标规则,如有与本办法及我省相关计价规定相关的升级、改版,应在正式启用前28天,提请相关主管部门组织联测,并同步更新到“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数据标准检查工具软件”的检查规则中。
第二章 评审程序
第七条 投标报价评审按照以下四个步骤进行:
(一)评审准备;
(二)初步评审;
(三)详细评审;
(四)低于成本评审。
第八条 只有通过初步评审,未被否决的投标方可进入详细评审;只有通过详细评审,未被否决的投标方可进入低于成本评审。
第九条 评标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对认为需要投标人澄清、说明或补正的事项,应提请评标委员会向投标人发出书面《评标委员会向投标人质疑函》(详附件1.1)进行询问。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签章。
如果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依然存在疑问,可以进一步要求投标人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评标委员会认为全部疑问得到澄清和说明。
如果投标人未按规定对《评标委员会向投标人质疑函》内容要求作出澄清、说明或补正的,其投标应予以否决。评标委员会发出的《评标委员会向投标人质疑函》应当给予投标人合理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所需时间。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