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市级预算单位,各区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管理,提升代理机构执业的制度化、规范化、专业化水平,促进政府采购代理市场有序发展,提升政府采购质效,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共同研究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执业行为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6年7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执业行为的指导意见
近年来,我市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不断推进体制机制建设、优化监督管理方式、着力提升政策效能,持续打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助力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其中,作为政府采购当事人之一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包括集中采购机构和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为政府采购项目的实施和采购目的的实现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随着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代理机构专业化水平不足、内控机制不健全、风险防控不到位等问题越来越突出,影响和制约了政府采购高质量发展。为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管理,提升代理机构执业的制度化、规范化、专业化水平,促进政府采购代理市场有序发展,提升政府采购质效,现就有关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政府采购领域“整顿市场秩序、建设法规体系、促进产业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为指引,以《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为抓手,持续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推动我市代理机构管理再上新水平。代理机构应当在执行《京津冀政府采购负面行为清单》的基础上,围绕委托代理、编制采购文件和拟订合同文本、执行采购程序、落实采购政策、收取服务费用、答复询问质疑等政府采购活动的重点内容和环节加强管理。同时,按照“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原则,通过建立制度、健全机制、完善措施、规范流程,逐步形成依法合规、运转高效、风险可控的政府采购内部运转和管控制度,实现对组织政府采购活动全流程内部权力运行的有效制约。
二、工作任务
(一)规范代理从业管理。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实行名录登记管理,应当按照《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转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财规〔2018〕3号)的规定,在天津市政府采购网进行名录登记,并确保登记信息真实有效。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信息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自行更新,不按时更新信息的将给予暂停处理。代理机构注销时,应当同时向市财政部门办理名录注销手续。每年6月底前,代理机构应当更新专职从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信息。
(二)建立健全内控制度。代理机构应当完善细化政府采购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岗位责任制度、工作流程控制制度、采购文件编制审核制度、评审现场组织制度、采购档案管理制度等。建立从业人员与采购人、供应商、评审专家以及其他采购代理机构从业人员交往的行为准则和违规处理规则制度,明确工作人员违规干预、插手政府采购活动负面行为清单,从严规范权力运行。
(三)完善风险防控机制。代理机构应当针对不同业务、环节、岗位需要重点控制的风险事项,划分风险等级,建立制度规则、风险事项等台账,明确各岗位职责、权限,细化政府采购执行环节工作要求和标准。在组织政府采购各环节时实行多人参与并明确主要负责人员,实施定期轮岗、在岗监督、离岗审查和项目责任追溯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