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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投标报价评审新规发布
2026-08-26 16:50:56           点击数:
 评标专家在评审过程中,认为需要招标人对招标文件进行解释、说明的事项,应提请评标委员会向招标人发出书面《评标委员会向招标人质疑函》(详附件1.2)进行询问。招标人的解释、说明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签章。招标人的解释、说明应当合法、公平、公正,并不得改变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如果招标人未按规定提交《评标委员会向招标人质疑函》,评标委员会可暂停评标或按不利于招标人的方式处理,招标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章  评审准备

第十一条  评标专家应认真研读招标文件,熟悉和掌握招标目的、招标范围、主要合同条件、技术标准和要求、质量标准和工期要求等,掌握评标标准和方法,熟悉评标表格的使用,如果表格不能满足评标所需时,可补充编制评标所需的表格。未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第十二条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向评标专家提供以下评标所必需的信息、数据和设备:

(一)招标文件(含图纸、工程量清单“CJZ文件”、不含综合单价分析表的最高投标限价“CJZ文件”、招标答疑、澄清、补遗等资料);

(二) 投标文件(含计价软件生成的投标报价“CJZ文件”);

(三)开标记录、资格预审文件及各投标人在资格预审阶段递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四)最高投标限价(含计价软件生成的最高投标限价“CJZ文件”)或标底(如有);

(五)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依据、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信息;

(六)已安装电子辅助评标软件的计算机设备(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评标时应由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供);

(七)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招标人或评标专家认为必要的其他信息和数据。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提供带有明示或暗示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信息。

第十三条 在不改变投标人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前提下,评标委员会应当采用电子辅助评标软件对投标文件进行基础性数据分析、整理和复核(简称为“清标”,详附件2),发现并提取其中可能存在的对投标报价的算术性错误、漏项、投标报价构成不合理、单价遗漏、不平衡报价等情况,评标委员会对清标成果复核确认后,对需要投标人进行书面澄清、说明或补正的问题,应形成《评标委员会向投标人质疑函》。

第四章  初步评审

第十四条  投标报价初步评审包括是否高于最高投标限价、造价人员签字及盖章、报价唯一、投标报价表格的完整性、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和算术修正六个方面(详附件3),按第十五条~第二十条规定进行评审。

第十五条 投标人投标函中填报的金额、投标报价文件中投标总价扉页的金额(修正前)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超过最高投标限价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第十六条 投标报价文件的投标总价扉页(以下简称“扉页”)应按规定由编制投标报价的造价人员签字及盖章。除此之外,造价人员无需在投标报价文件其他任何地方签字及盖章。投标人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投标报价文件的,应在投标文件中附工程造价咨询委托合同,由受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投标报价文件的造价人员签字及盖章。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一)造价人员未在投标报价文件扉页签字或盖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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