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依法答复询问质疑。代理机构应当建立供应商询问质疑答复集体研究机制和组织评审委员会成员协助答复制度,按照委托授权在法定时间内予以答复并持续提升询问质疑答复水平,确保询问质疑答复合法合规、有针对性,充分维护供应商权益。同时,采取有效手段推动当事人协商解决纠纷,提高纠纷化解的灵活性和有效性。除法定情形外,不得违规重新评审并改变评审结果。
(十二)加强采购档案管理。政府采购档案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形成的具有考查、利用和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载体)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采购预算、采购意向、需求管理、计划备案、采购文件、投标(响应)文件、评审报告、采购合同、履约验收报告等文件资料。采购人、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妥善保存采购档案,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档案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代理机构注销时,应当向采购人移交采购项目全部档案;如原采购人因机构改革等原因注销的,应当明确采购项目档案接收部门并做好档案保管工作。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政府采购智慧监管。市财政部门将进一步完善天津市电子化政府采购统一平台功能,提升系统综合监管效能,发挥智慧监管作用,动态监测政府采购关键环节,强化数据分析应用,实现事前预警、事中跟踪、事后追溯。进一步推广远程异地评审,充分发挥异地评审资源共享、监管透明等特点,以数字化赋能远程异地评标业务机制互通、专家资源共享,切实提升评审过程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二)强化政府采购财会监督。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发挥财会监督“利剑”作用,持续开展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和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聚焦政府采购领域反映突出的违法违规行为,围绕代理机构委托代理、文件编制、信息公告、评审过程、中标成交、保证金、质疑答复以及登记信息真实性准确性等全方位全过程开展检查,重点查处损害营商环境、破坏统一大市场建设的违法违规行为。对监督检查中涉及采购人与代理机构共同违法的问题,实行“一案双查”,切实压实采购主体责任,形成震慑,促进规范。
(三)强化政府采购监管协同。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监督与审计监督、纪检监督相结合的监督检查工作机制,围绕线索移送、调查取证等事项进行协同核查、协同办案、协同监管,推动实现政府采购领域违法违规问题协同共治。深化财政、公安、审计等部门数据共享,利用大数据筛查评审专家、代理机构从业人员信息,对违法违规人员予以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