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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印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执业行为的指导意见!
2026-08-05 18:00:07           点击数:

(四)强化流程分级制衡。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岗位间的制衡机制,采购文件编制与复核、项目组织评审与质疑受理等岗位原则上应当分开设置。实施业务流程分段制衡,将项目受理、文件编制、组织评审、答复质疑、保证金收取退还等核心环节进行相对分离与制衡。建立多级管理责任链条,形成授权用权制权相统一、清晰透明可追溯的监督制约机制。

(五)依法承接代理业务。代理机构接受采购人委托办理采购事宜,应当与采购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采购代理范围、权限、期限、档案保存、代理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协议解除及终止、违约责任等具体事项,约定双方权利义务,严格按照委托协议开展采购活动,不得超越代理权限,不得以非法手段获取代理业务。采购人有权自行选择采购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采购人指定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应当根据项目特点、代理机构专业领域和综合信用评价结果,从名录中自主择优选择代理机构,不得选择尚在处罚期内的被依法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的代理机构。采购人不得将依法应当由本单位履行的政府采购相关职责委托代理机构实施,不得将应当由本单位支付的评审费等费用转嫁给代理机构。

(六)科学编制采购文件。代理机构根据委托代理协议,协助采购人科学论证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采购文件要全面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绿色环保、本国产品标准等政策,技术指标应尽可能细化、量化,具备可评判性,评审标准应客观、具体且与采购项目实施直接相关。采购文件还要严格执行《京津冀政府采购负面行为清单》,杜绝出现负面行为清单中所列的禁止事项,鼓励代理机构使用采购文件示范文本。

(七)规范评审专家抽取。代理机构应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抽取评审专家操作,根据采购项目性质、金额大小、实施计划等情况,合理确定评审所需的评审专家专业和人数、评审时间等,并通过专家抽取系统提出抽取需求。对于专家人数少、项目数量较多的政府采购项目,实行跨品目、多品目综合随机抽取专家机制,持续降低特定品目专家抽取频率。采购人、代理机构应当按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有关要求,在评审专家管理、供应商资格审查过程中,查询相关主体的信用记录。在评审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对评审专家履职情况进行客观评价,如实记载评审过程中出现的迟到早退、不依法评审、未独立评审等情形,并报同级财政部门。

(八)严格评审现场管理。代理机构应当规范履行采购项目组织实施程序,进入评审现场组织相关业务的从业人员应不少于2人,并明确主要负责人员。维护评审现场秩序,监督评审专家独立评审,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干预、影响开标、评审过程与结果,严禁向评审专家作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者说明。评审活动应全程录音录像,确保现场音视频资料完整、清晰并归档。代理机构负责资格审查、评审组织等业务的工作人员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依法回避。

(九)准确发布采购信息。采购人、代理机构应当遵循“谁公开、谁审查,谁审查、谁负责,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针对发布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时效性、内容准确性建立审查机制,严格审核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相关信息公告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等信息,不得出现错字、漏字、别字、重字、无效链接等错误。有关信息发布情况将纳入年度代理机构专项监督检查范围,对未在指定媒体发布信息、发布虚假或错误信息、遗漏法定公开事项、发布泄露涉密涉敏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等违规行为,将依法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十)强化保证金管理。代理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天津市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目录清单之外的保证金一律不得收取。投标(响应)保证金数额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采购人、代理机构不得限制供应商自主选择保证金缴纳形式,不得延迟退付保证金,不得以履约保证金的名义占压或变相占压供应商合同尾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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