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评标专家聘期内年龄达到70周岁时,应当解聘;有关行政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评标专家聘期届满未及时提交续聘申请或续聘审核不合格的,予以解聘。解聘后,评标专家持有的评标专家聘书自动作废。
第三十三条 评标专家不再具备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所列评标专家入库条件的,存在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所列不得入选评标专家库的,经有关行政部门、司法机关、纪检监察机关查证属实后,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予以解聘或不再续聘。
聘期内,评标专家履职过程中存在严重违纪行为,或者多次发生违纪行为,经有关行政机关查证属实后,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予以解聘,或者聘期届满不予续聘。
第三十四条 评标专家解聘或不再续聘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通知其入库推荐单位。
第三十五条 增选、续聘申请人对申请结果、评标专家对解聘或不再续聘结论有异议的,可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请复核。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原《关于印发<北京市评标专家库专家管理细则>的通知》(京人社专技发〔2011〕246号)废止。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北京市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细则(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根据2025年12月30日发布并施行的《北京市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中关于制定评标专家库管理细则的要求,在征求有关行政部门的意见建议的基础上,结合我市评标专家管理工作实际,研究起草了《北京市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细则》)。
《管理细则》共分为八章三十七条,包括总则、评标专家入库、评标专家履职管理、评标专家培训、评标专家抽取和专家库共享、专家劳务报酬标准和支付方式、评标专家聘用关系解除、附则等方面内容。
《管理细则》对以下八个方面内容予以明确:一是明确细则制定依据、适用范围及相关行政部门和市区平台运行服务机构的职责。二是对进入专家库的条件和程序、聘期、信息变更、相关材料存档等工作做出细化。三是对评标专家履职考核工作开展做出原则性规定,后续还将另行研究制定履职考核管理办法。四是对在库评标专家日常培训及考核提出要求。五是明确抽取原则、抽取方式、请假及补抽、远程异地抽取原则等。六是将招投标和政府采购项目的专家劳务报酬标准及支付方式进行统一,两类项目均按照市级政府采购标准执行。同时,对专家工作餐、隔夜评标住宿、配合调查等做出了规定。七是依法依规对专家解聘情形及方式做出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增加了聘期内严重违纪或多次违纪解聘或不再续聘的规定。八是明确增选、续聘申请人对申请结果、评标专家对解聘或不再续聘结论有异议的申诉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