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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评标专家管理规则要变了!
2026-07-08 17:31:18           点击数:
评标专家入库,应当由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出具推荐书。在职人员由本人所在工作单位出具推荐书,退休人员由退休前原单位出具推荐书。
第八条 申请人应当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及《政采管理办法》第六条所规定的条件,并独立完成入库申请流程。有关行政部门对评标专业有特殊要求的,申请人应当从其规定。
存在《管理办法》第十条,或不符合《政采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六项所规定情形的申请人,不得选聘为评标专家。
第九条  选聘程序及要求:
(一)申请人应当按照当年北京市评标专家增选、续聘工作安排,登录专家库系统,按照申报条件和要求,认真准备各项材料,核对申报信息,确保申报材料和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不得有涉密内容。申报多个评标专业的,每一个专业均须准备相关业绩材料。
(二)申请人所在单位应当认真履行核查、推荐职责,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严格核对申请人填报的个人信息和业绩材料,防止出现差错遗漏、弄虚作假、失泄密等问题。
(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行政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审核通过的申请人进行培训测试,培训测试合格的予以聘用,办理评标专家入库手续,并制发北京市评标专家聘书,作为参加评标活动的有效凭证。
第十条  评标专家姓名、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回避单位、职业资格注册单位、在职状态发生变更的,评标专家本人应当于发生变更后的10个工作日内在专家库提交变更申请。变更后的工作单位同意推荐其为评标专家的,按照本细则第九条第二项履行推荐职责;不同意推荐其为评标专家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予以解聘。
评标专家本人或工作单位的联系方式、银行账号等其他个人信息发生变更的,评标专家应当及时在专家库完成修改。
第十一条  评标专家实行聘期制,聘期为3年,聘期届满自动解除聘任关系。评标专家在聘期届满前,可以根据当年续聘通知要求提出续聘申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当组织有关行政部门对续聘申请人进行审核,符合聘用条件的,办理续聘手续。
第十二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当及时将评标专家选聘过程和结果材料存档备查,存档时间为5年。
第三章  评标专家履职管理
第十三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会同有关行政部门制定评标专家履职考核指标,按照履职考核指标对评标专家开展履职考核。履职考核结果应当通知评标专家本人,并作为专家续聘、解聘的依据。
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应当加强对评标专家异常行为的提醒、劝阻和记录;及时记录和保存反映评标评审活动全过程的书面资料、音视频资料、电子数据等信息,作为评标专家电子档案及履职考核重要依据,并长期保存。
第十四条 评标专家对履职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考核结果后规定时限内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请复核。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收到异议后,在规定时限内组织履职考核部门核实情况,作出答复。
第十五条  评标专家在应答招标人或采购人评标评审邀请时,应当评估身体状况,确保能够承担评标评审工作。
 
第四章 评标专家培训
 
第十六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会同有关行政部门开展评标专家的培训工作,培训内容主要包括公共资源交易有关专业知识、法律法规和评标基本技能等,并开展廉洁教育。有关行政部门配合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组织开展评标专家的行业培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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