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评标专家管理规则要变了!
2026-07-08 17:31:18 点击数:
第十七条 评标专家每年应当完成不少于20学时培训学习,参加培训时间可以计算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
第十八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会同有关行政部门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做好课程设计、师资选择、培训组织、教学管理等工作。
第十九条 评标专家参加培训情况和考核结果纳入履职考核指标,并作为续聘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评标专家抽取坚持随机抽取、规范保密、高效便捷的基本原则,杜绝人为干预,保障过程公平。抽取工作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参与评标工作相关人员严禁泄露抽取信息及专家个人信息。
第二十一条 市交易中心提供评标专家抽取服务。公共资源交易项目需要抽取评标专家的,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渠道提交抽取申请:
(一)使用具备在线提交抽取申请功能的交易系统进行交易的项目,由招标人或采购人通过电子交易系统提交评标专家抽取申请。
(二)使用尚不具备在线提交抽取申请功能的交易系统进行交易的项目,由招标人或采购人在市交易中心设置的专用场所提交评标专家抽取申请。市交易中心指定专门工作人员,协助招标人或采购人完成评标专家抽取申请工作。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或采购人应当根据项目规模、技术复杂程度、专业特点以及评标方式等实际需要,科学设置评标专家抽取条件,合理确定评标时间,填写抽取申请信息。根据项目实际需要可设置不超过3个专业作为替补项,当主专业专家不能足额抽取时,可从替补项中依次补充抽取。
第二十三条 本市公共资源交易评标场所可申请设置自助打印终端,招标人或采购人可以通过自助打印终端或电子交易系统获取专家抽取结果。
第二十四条 评标专家在应答参加评标活动后需要请假的,须由评标专家本人于评标活动开始前一个工作日17时前登录专家库系统完成请假。
第二十五条 项目到达评标开始时间后,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以申请补抽评标专家:
第二十六条 跨省域远程异地评标项目的评标专家抽取服务工作,参考本细则及远程异地评标项目主场有关规定执行。在北京市评标专家库共享资源目录内且状态为正常的评标专家均可被抽取参与跨省域远程异地评标。
第二十七条 评标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和支付方式按照市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和支付方式执行。
第二十八条招标人或采购人应当结合评标实际情况为评标专家安排工作餐,不再另行支付餐费。
第二十九条需要隔夜评审的项目,招标人或采购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隔夜评标休息区为评标专家安排住宿。
第三十条 评标专家根据工作需要,配合行政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审计部门开展监督、检查、调查工作的,除另有规定外,不得要求支付任何费用。
第三十一条 评标专家离开封闭评标区之前,招标人或采购人不得支付评标专家劳务报酬,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在封闭评标区内明示、暗示或讨论任何与评标劳务报酬有关的话题。评标专家不得要求给付超出本细则所列标准的劳务报酬或提出其他不合理费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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