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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厅印发政府采购采购人主体责任履行指引
2026-06-24 18:00:49           点击数:
依法收取退还保证金。采购人收取保证金应有法律法规依据,且不得超过法定比例,不得限制保证金形式,不得将履约保证金转为质量保证金。鼓励优先采用保函方式,但不得指定出具保函的金融机构或担保机构,不得差别对待使用电子保函的供应商。采购人应按时退还保证金,不得滞压、截留、挪用。

四、采购结果执行

  (十依法确定采购结果、签订合同。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广东省政府采购网公告中标、成交结果;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采购合同;自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广东省政府采购网进行合同备案公开。合同签订不得对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采购人不得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提出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

  (十七)加强履约验收管理。采购人要对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履约情况进行跟踪督促,重点关注转包分包情况;主要人员到岗履职情况;合同约定的标的物生产厂家、品牌、规格型号、产地、参数等落实情况;合同约定的工程、服务内容、进度、质量、安全等落实情况;合同履约时限,及时发现、制止和纠正供应商的违法违规行为。

  采购人应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要求,依法依规组织履约验收,并出具验收书。验收书应当包括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对于合同履行中产生的纠纷,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合同的规定解决。

  (十)及时支付采购资金。采购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及时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等为由延迟付款,不得将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供应商付款的条件。

  (十九加强采购档案管理。采购人对采购文件应当妥善完整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五、配合监督检查

  (二十及时答复询问质疑。采购人是政府采购质疑答复的责任主体。采购人应当在收到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后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

  (二十)积极配合投诉处理、监督检查采购人应当在收到投诉答复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就投诉事项逐一向财政部门作出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财政部门依法进行调查取证时,采购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隐匿或者伪报。拒绝配合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宜、拒绝财政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或在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将依法进行处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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