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加强与同级财政部门的沟通衔接,推动年度投资计划下达后及时、足额拨付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
第十九条 年度投资计划下达后不得随意调整。因项目不能按时开工建设或者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总投资发生较大变化等情况,确需调整投资计划的,按照规定权限办理投资计划调整。
第二十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当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加强对年度投资计划转发、分解和执行的监督检查,必要时采取“四不两直”等方式,对投资计划及其投资项目开展灵活机动检查。
第二十一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当组织开展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绩效评价,并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第二十二条 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涉及具体项目的监督管理和处罚等,按照《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23年第10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当加强对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执行和监管的结果应用,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
对于巡视、审计、督查或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开展的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较多或问题较为严重的地方和中央单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暂停中央预算内投资申请,核减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规模或收回已拨付的中央预算内投资。
对于上一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良好的地方和中央单位,应当视情况通过通报表扬、加大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力度等方式予以激励。
第二十四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和单位的工作人员在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编制、下达、执行和监管过程中滥用职权、渎职失职、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追究行政或者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编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投资〔2015〕309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