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商不得通过提出质疑、撤回质疑等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实施敲诈勒索、强迫交易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二十三)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质疑事项不予处理,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收到质疑函后七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质疑供应商:
1.潜在供应商未提供依法获取采购文件证据材料,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
2.供应商未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求提供项目设置的特定资格条件证明材料,对特定资格条件以外的采购文件内容提出质疑的;
3.未提交投标(响应)文件,对采购过程、采购结果提出质疑的;
4.未通过资格审查,对评审过程、采购结果提出质疑的;
5.未通过符合性审查,对符合性审查后的评审活动、采购结果提出质疑的;
6.未通过采购文件规定的方式提出质疑的;
7.提出质疑时间已超出法定质疑期的;
8.采购文件要求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质疑,再次提出质疑的;
9.质疑函未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求补充完善签署、盖章、联系方式、提交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书的;
10.质疑供应商未按照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求提供属于潜在供应商或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事实依据的;
11.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成员未共同提出质疑的;
12.法律法规或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十四)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认真对待收到的质疑函,经必要的沟通、核实后,在收到合格的质疑函后七个工作日内对质疑事项逐项作出书面答复,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鼓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高质疑处理效率,尽早作出质疑答复。
质疑答复的内容应当包括质疑事项、质疑答复具体内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告知质疑供应商依法投诉的权利等,且不得涉及商业秘密。质疑答复按照相关规定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公告或留存。
(二十五)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质疑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1.对采购文件提出的质疑,依法通过澄清或者修改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澄清或者修改采购文件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否则应当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对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供应商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或者采购合同已经开始履行,继续履行合同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撤销或者终止采购合同;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要求责任人赔偿损失,赔偿事宜协商不成的,相关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