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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厅印发政府采购询问和质疑实施办法,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2025-11-19 15:49:01           点击数:

(四)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通过电子交易平台答复供应商询问、质疑。具体项目询问、质疑事项的答复单位按照委托代理协议约定,并在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中载明。询问、质疑超出委托授权范围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询问、质疑材料转交采购人,同时告知供应商向采购人提出以及采购人联系方式。供应商通过电话、现场提出询问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通过电话、现场直接答复。

(五)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询问、质疑逾期未作处理的,拒收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或者质疑答复与事实明显不符,并不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询问事项、质疑事项可能成立的,在询问答复、质疑答复前可暂停采购活动。询问事项、质疑事项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采购人应当暂停签订合同;已经签订合同的,应当中止履行合同。

二、询问的提出与答复

(七)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作出明确答复,答复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个工作日。

(八)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答复询问,不得有下列情形:

1.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2.对询问事项进行错误解释说明;

3.对询问事项不作明确解释说明;

4.泄露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

5.影响采购公平、公正的其他行为。

(九)询问答复实质上改变了采购文件内容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供应商编制投标(响应)文件的,应对采购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并按规定公告以及通知相关当事人。

(十)供应商明确表示询问事项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并属于可质疑事项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答复询问时告知其可依法提出质疑。

三、质疑的提出

(十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质疑答复岗位和项目经办岗位均应当分离,岗位人员姓名和联系方式在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中公开。

(十二)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为有效保护供应商合法权益和提高采购效率,鼓励供应商发现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后尽早提出质疑。

采购文件中可以要求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十三)供应商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

1.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获取采购文件之日;获取采购文件时采购公告期限已届满的,为采购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2.对采购过程中开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和评审等环节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

3.对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或者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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