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提出质疑的供应商(以下简称质疑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包)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采购文件提出质疑。
项目设立、项目预算、采购方式、组织形式、进口产品核准、采购需求调查过程、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合同履约等不属于可质疑事项。
(十五)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供应商提出质疑可使用财政部制定的质疑函范本,该范本可在浙江政府采购网下载专区下载。
(十六)质疑供应商通过电子交易平台提交质疑函的,提出质疑日期为质疑函在电子交易平台提交当日。质疑供应商通过邮寄提交质疑函的,质疑供应商应在质疑期内交邮,并承担邮寄费用。质疑供应商现场递交质疑函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向质疑供应商出具签收回执,注明接收日期。
四、质疑的处理和答复
(十七)对于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提出的质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
(十八)供应商提交的质疑函缺少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事实依据、必要的法律依据、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签章等内容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通知其在法定质疑期内补充、完善。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未按要求补充、完善的,自行承担不利后果。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初步证据认为质疑供应商权益未受到损害的,可要求其提供属于潜在供应商或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证明材料。经营主体明显不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不属于潜在供应商。
(十九)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对质疑事项进行核实:
1.取得相关单位或人员书面情况说明;
2.组织原评审小组进行复核;
3.组织质疑供应商、其他相关当事人进行辩论、质证;
4.委托专业机构或提请有关部门出具专业意见;
5.组织专家论证;
6.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二十)质疑涉及其他相关当事人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质疑函中相关内容及时抄送相关当事人。相关当事人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就质疑内容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据、依据。相关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未作说明或未提交证据、依据的,依法承担不利后果。
(二十一)供应商对评审过程或评审结果提出质疑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审小组在线或现场集中协助答复质疑。
原评审小组成员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质疑处理的,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二十二)质疑供应商通过电子交易平台或其他书面形式撤回质疑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不再作出质疑答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视质疑事项已核实情况,确定是否修改采购文件或者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