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答复导致中标、成交结果改变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发布更正公告或者废标公告,并将有关情况通过电子交易平台或者以纸质材料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五、附则
(二十六)在询问答复、质疑处理、质疑答复过程中,如发现违法违规行为需要另行处理处罚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二十七)供应商在全国范围12个月内三次以上质疑不成立提起投诉查无实据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在采购文件中约定,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缴纳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
(二十八)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浙财采监〔2012〕1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