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供应商按照以下流程和要求申请入库:
(一)注册登录。供应商登录四川政府采购网,使用本单位纳入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四川省)数字证书互认范围的数字证书,以供应商身份完成供应商库的注册。
(二)入库承诺。供应商登录平台,选择加入工程供应商库,在线完成供应商库入库承诺,加盖电子印章后提交生效。
(三)信息维护。供应商按照供应商库信息维护要求,如实填写信息、提供资料并提交审核。平台提供辅助验证功能,辅助供应商完整、规范录入相关信息。
(四)信息审核。供应商提交审核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由四川省财政厅组织对信息资料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入库。
第八条 供应商入库信息资料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修改调整。修改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信息、中小企业划型、企业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负责人资质、安管人员资质和人员社保费缴纳证明等信息资料的,按照本办法第七条关于信息维护和信息审核的规定,提交审核通过后生效。
第九条 供应商应当加强入库信息资料的管理和维护,对其提供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不得使用不实信息资料参与随机抽取以及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第十条 入库供应商的相关信息将通过四川政府采购网首页“供应商名录”进行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入库供应商信息存在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情形,可以通过供应商信息公示栏反映问题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第三章 随机抽取邀请供应商
第十一条 四川省内各级依法不进行招标投标、采取竞争性谈判或者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的政府采购工程,采购预算在400万元以下的,原则上通过随机抽取方式邀请供应商;采购预算在400万元以上(含400万元)或者供应商库中满足项目资格条件供应商不足6家的,可以选择《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十二条、《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214号)第六条规定的其他方式邀请供应商。
第十二条 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负责随机抽取邀请供应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明确供应商资格条件、拟邀请供应商数量、确认参与随机抽取截止时间、邀请书以及项目情况等信息内容。
第十三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科学合理设置供应商资格条件,不得设置高于项目实际需求的资格条件。除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规定的例外情形,采取随机抽取邀请供应商的政府采购工程,原则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第十四条 随机抽取拟邀请供应商数量不得少于3家,供应商库中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数量达到拟邀请供应商数量的两倍,才能提交抽取申请;未达到两倍的,修改拟邀请供应商数量后重新提交抽取申请。
第十五条 采购代理机构提交抽取申请至供应商确认参与随机抽取的截止时间,不得少于2个工作日。确认参与随机抽取截止时间前,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终止抽取或者修改抽取条件重新提交抽取申请。
第十六条 意愿参与随机抽取的供应商应当在项目确认参与随机抽取截止时间前,确定项目负责人,并确认参与随机抽取。确认参与随机抽取后,需要更换项目负责人或者放弃参与随机抽取的,供应商应当在项目确认参与随机抽取截止时间前,在平台完成相关操作。
第十七条 供应商确定的项目负责人,将作为供应商参与该项目后续采购活动、项目履约等环节的项目负责人,且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工程项目的项目负责人。采购代理机构终止抽取、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更换项目负责人、随机抽取未被抽中、抽中后未参与采购活动、参与采购活动未成为成交供应商或者项目完成验收后,已确定的项目负责人才能被确定为其他项目的项目负责人。